康健一生新多倍保的投保规则是什么 康健一生新多倍保缺点

小编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康健一生新多倍保的投保规则是什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康健一生新多倍保的投保规则是什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康健一生新多倍保的投保规则是什么 康健一生新多倍保缺点

太平盛世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保10年最后总共可以拿多少?

你好 这个险种是一款老的险种,重疾险保障到75岁 如果75岁之前发生重疾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没有赔付继续分红终身 分红是不确定的,可以随时领,也可以累积生息。

分红是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收益,且收益以复利不断累计,通常是终身保障终身分红累计。利息就是分红,本金是一定返的 如果发生意外按照保险金额的2倍赔付。你可能是01年或者02年购买的,现在这个老险种早已没有,公司03年开始分红是3亿多,从07年到2010年每年都达到5% 07年开始达到20多亿 2010年公司收益已经达到51.5亿,稳步的发展使分红逐步增加,这也是给客户带来了最大的利益,分红是有累积生息的,所以建议不要领取,等到真正需要钱的时候一次性领取会很多,这个跟现在的分红险不一样,这个有保障里面,所以当保障还是可以的。你说10年后总共可以拿多少钱,分红都是看现金价值来的,所以给客服热线打电话95500 你拿着保单还有身份证,客户会让你提供保单号,然后是否是投保人,然后回答出来后你可以让他帮你查这些年的分红有多少,和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多少 这个老险种已经没有了,保障也是终身的给不确定的未来留一笔钱还是很好的。绝版的都是好的。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详细咨询,或者消息 本人 我用我的专业回答你的问题,很乐意帮忙 太平洋人寿 大连分公司 资深业务主任 李阳

天安人寿的健康源(优享)重疾险值得买吗?

首先这个产品我不清楚,就不说这款单独的产品,只需要注意一个点:保险责任。每个保险产品只要看明白这个就可以了,什么情况下会赔,什么情况不赔别的不用看。只要是保险就一定有用,尤其是重大疾病的保险,如果重大疾病或身故都会赔就没有问题。


整体还算是不错的多次赔付产品,轻症50种,不分组,赔付5次,重症105种,分5组,赔付4次,分组的产品,同一组只能赔付一次,所以怎么分组是很重要的,这款产品做得比较好的是,把发病率最高的恶性肿瘤仅和恶性葡萄胎划在了同一组,这样发生恶性肿瘤赔付的可能性就很大。

有个小缺憾,没有全残责任。

但是同样的多次赔付,我个人更喜欢中意的悦享安康,轻症、重症都不分组,各赔付两次,而且重症之后还可以赔付轻症,优享首次重症之后轻症责任就没有了。当然相比之下中意的轻重疾种类比较少,重症50种,轻症10种,这就要看你更看重哪些方面了。

关于理赔门槛,重疾险都是差不多的,仔细看条款就会发现条件都是相当严苛的,强烈建议搭配医疗险。

ps:这个产品马上就要停售了

每个保险险种,都有最适合的消费人群。

每个具体的人都有自己的具体情况,需要什么样的保险绝对不是一句话两句话说清楚的。

现在身边的情况是,保险公司都再卖产品,代理人都唯产品打天下,客户也都在进行产品的比较。

保险绝对不是普通的商品,可以简单的从价格和条款中比出高低,从出身看出贵贱。买保险,买的不是条款,买的是服务,是后续的代理人提供的源源不断的服务。

“人对了世界就对了”。劝各位已经购买和将要购买保险的朋友们,找一个靠谱的做保险的朋友真的很关键,事关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幸福大计。

产品性价比高,比市面上一些所谓大公司的产品更适合老百姓,买保险买的是产品,不是所谓大小公司,至于理赔都是受一个保监会监管,保险合同都是受一个合同法保护,所以买保险还是看产品,不要受一些代理人一味地夸大公司的迷惑,他的一句大公司你就会多付出一些人民币,记住保险公司不会倒闭的,如果某保险公司经营不下去了,保监会会接管指定另一家保险公司接盘,合同继续有效,保障利益不变

关于《保险法》第十六条「如实告知」及「超过2年不可抗辩」的条款该如何正确理解?

感谢邀请。

1.强直性脊柱炎,要看具体疾病情况,如果轻微还有机会购买重疾险或防癌险,医疗险大概率除外。

2.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我写过一个专题。

这个条款具体应用非常复杂。

简单的说,你这个问题描述的情况,如果两年内出险,几乎肯定被拒保赔或解除合同。

两年后出险,如果与脊柱相关,会拒赔,如果打官司,看法官对病情的理解,如果是既往症,还是拒赔的可能比较大。

如果两年后出险,出险部位与脊柱无关,并且没有明显病理报告支持其相关性,如果打官司,赢的概率还是比较大的。

最后一种是保险法保护用户来说权利,避免保险公司滥用未如实告知理由拒赔。

但这并不保护恶意(故意)骗保,并且既往症依然是不能依靠两年不可抗辩来支持理赔的。

3.无论怎么理解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涉及打官司,那么就看法官的理解,这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如果是遗漏了告知,可以进行补充告知。当然这样的话可能直接被保险公司拒保。

医保卡病历都是非常容易查到并且一般肯定会查的一个理赔资料,因此这种情况下要做好打官司的准备。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保险法第十六条共七款。

一、关于如实告知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二、关于2年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题主都把条款查的这么细,甚至征求意见稿都出来了,看来真下了功夫,那么还在这提问干啥。

关于如实告知,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询问,我国保险法规定的是询问告知主义,即投保人告知的限于投保人的询问。

如实告知义务是不真正的义务,违反此类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比如保险公司可能拒赔。

关于如实告知,有故意未告知和重大过失未告知。我看题主的意思是故意未告知。关于故意未告知,对于影响保险人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自其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起超过30日而消灭,这是除斥期间。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这句话有几层意思,两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赔。我猜合同已经成立超过两年,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已经不能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并不意味着必然理赔。保险合同虽然不能解除,但当事人依然受到保险法的约束,比如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由于投保人的故意未告知,可能导致保险人拒绝承保,投保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事实上,关于故意未告知和欺诈投保,目前在保险法中并未规定,依然需要法官得理解。像题主这种情况,我建议做好心理准备吧,可能赔,也可能不赔。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康健一生新多倍保的投保规则是什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康健一生新多倍保的投保规则是什么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