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专项附加扣除贷款合同编号怎么查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专项附加扣除贷款合同编号怎么查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何找到交行协议号?
查找交行协议号的方法:
1、在“银行卡号”输入希望签约到交行的交行账户,输入“附加码”点击“下一步”。
2、将拥有的交行usekey插入电脑,点击“下一步”。
3、在新弹出窗口确认交行证书,点击“确认”。
4、在“USEey密码”,输入持有的交行usekey的密码,点击“确定”。
5、在“交易密码”输入希望签约到交行网银的交行账户的交易密码,点击“下一步”。
6、核对查询协议的要素,点击“提交”。
7、选中“本人已阅读《账户账户信息授权协议》”,点击“确认”。
8、查询协议签约成功,可立即在广发网银中查询签约进来的交行账户的余额、明细等信息。
2021年专项扣除截止日期?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
以下几种情况需要修改: ①修改2021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 ②有老人在2020年去世,2021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③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 ④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2021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时间早就已经截止了,确认截止时间是2020年12月31日。在此之前没有进行确认的,已经填报的有效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即纳税人以前年度填写的住房租赁合同的截至时间为2021年10月31日,那么会自动将扣除信息带入2021年度,纳税人是可以继续办理扣除的。
12月31日前未对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或者修改的,有什么后果?
纳税人登陆个人所得税APP后,系统自动提示关注2020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变化。2020年相对与2019年没有变化的,点击确认延续2019年已经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果2020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发生变化的,需要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给予修改。
那么,问题来了,部分纳税人因为操作不便、对确认和修改事项不知等情况下,没有做相关的确认或者修稿操作的,回有什么样的后果呢?本文根据纳税人常见的不同情况,做总结描述,与大家共同学习。
一、 纳税人2020年相较2019年专项附加扣除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形
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相对于2019年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没有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可以登陆个人所得税APP,根据系统提示给予确认,2020年沿用2019年已经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纳税人如果没有给予确认的,后果没有想象的严重。根据税总最新的提示性信息,为了简化操作流程,不方便确认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纳税人,不需要确认2020年信息,2019年已经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自动延长至2020年,且全年有效。
二、纳税人2020年相较2019年专项附加扣除发生变化的情形
纳税人2020年相较2019年转向附加扣除发生变化的情形,根据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对纳税人的影响,可以概括为3方面:
1、主要扣缴义务人发生变化的情形
主要扣缴义务人(主要从业单位)如果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如果不及时做变更修改的,新单位无法获取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代扣预缴环节,必然虚增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因为预缴环节实际缴纳的税款虚增,迫使纳税人被动参加次年的汇算清缴。顺通财税段贤明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单位变了,应及时修改单位信息。
2、主要扣缴义务人未变,专项附加扣除部分或者全部发生变化
义务扣缴人没有变化,但是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部分或者全部发生变化的,如果纳税人没有及时修改的,或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对于大多数纳税人而言,专项附加项目绝对值除大病支付外,单项目不会超过2000元/月,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影响非常有限。由于纳税人的不重视和疏于修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变化,对个人的征信影响大于应纳税额的影响。
因此,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无论是其中一项还是多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更多的时候,诚信和纳税记录是金钱买不来的。
3、2019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没有填报该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确有部分纳税人未填报或者部分未填报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可以分为2种情况:
A、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对纳税人预缴和汇算清缴均不构成影响的,纳税人可以不用填报。
B、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有重大影响的。纳税人在12月31日前补充填报的,可以在预缴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超过12月31日未能填报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的3月份至6月30日前,自行申报享受。
个人公积金专项附加标准扣除几项?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6、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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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基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有以下三个:
1、直辖市、省会、首都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扣除1500元;
2、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除外,每月扣除1100元;
3、除第一项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扣除800元。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纳税人享受赡养父母的专项扣除,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什么?
留存备查的一个主要资料就是:赡养老人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协议书。因为根据征求意见稿,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的,需要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其它备查的资料,只需要说明自己是否独生子女,并填报老人的身份信息就可以。如果不是独生子女的,还需填报共同赡养人的身份信息和扣除分摊方式。其中,非独生子女采取均摊方式的,只有填报信息即可,不用留存资料;采取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并由纳税人自己留存备查。
我是真诚的鸿儒,我来回答:
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只需填报被赡养人相关信息即可,无需留存备查资料。
一、 我们先了解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章 赡养老人”具体规定,只有两条: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上述条款对赡养老人需要备查留存的资料未作任何规定。
二、我们再比对下《办法》对子女教育等其他5项专项附加扣除备查资料的相关规定
1、对子女教育的规定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2、对继续教育的规定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3、对大病医疗的规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4、对住房贷款利息的规定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5、对住房租金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对上述5项专项附加扣除都明确规定了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
由上可见,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只需填报被赡养人相关信息即可,无需留存备查资料。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如若需要具体填报方面的帮助,请留言给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专项附加扣除贷款合同编号怎么查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专项附加扣除贷款合同编号怎么查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