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银行贷款要担保人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银行贷款要担保人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银行贷款要担保人,担保人是干什么?
银行贷款要担保人的目的是为了降低贷款风险,增加贷款的还款来源,而担保人的作用就是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时候承担贷款的还款责任,一般以下几种情况银行会要求提供担保人:
一、借款人工资收入不稳定
银行对工资收入稳不稳的判断就是借款人在哪个单位工作,一般来说,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国企以及退休职工的工资收入就属于收入稳定型的借款人,民营企业或者个体户则属于收入不稳定型的借款人。
如果是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国企以及退休职工去银行贷款,征信没问题的情况下,银行一般不会要求提供担保人做担保,但是民营企业的职工或者个体户去银行贷款,即便征信再好,银行也会要求提供担保人。
二、借款人负债过高
有时候就算是工资收入稳定的借款人去银行贷款,在负债过高的情况下,银行也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作为担保,这个负债过高是相对借款人的收入而言的,当借款人目前名下的所有负债的还款额加上现在要在银行贷的这笔款的还款额跟借款人的收入差不多一样的时候,会被认定为负债过高。
银行在考量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时会把借款人的基本生活费用考虑进去,所以当银行认定借款人的负债过高时,再把借款人的基本生活费用考虑进去的话,还款能力显然不足,这种情况下会要求提供担保人,降低贷款的风险,增加贷款的还款来源。
三、借款人的收入没有达到要求
借款人的收入没有达到要求跟负债过高不一样,当借款人负债过高的时候,没有把基本生活费用考虑进去的话,借款人的收入是足以归还贷款的,而收入没有达到要求是即便没有把基本生活费用考虑进去,借款人的收入也不足以归还贷款。
对于这种情况,银行会要求借款提供一个工资收入稳定的担保人作为担保人,并从担保人的工资卡划扣工资用于归还贷款,这种贷款方式在我们当地的信用社可以做,但是其他银行不知道可不可以行得通,所以这是一个特殊的情况,只能是相对而言。
结论
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人的时一般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目的就是增加贷款的安全性,多一层保险,以防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问题,或者是借款人本身的还款能力不足,需要担保人共同承担贷款的还款。
信用社贷款要担保人吗?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
每一份担保合同都对应有独立的借款合同,题主所说的一个担保合同对两笔借款显然不行。
如果,本例中的第一笔借款到期没还,经过借款人、担保人和信用社沟通,达成一致后可以办理展期、借新还旧或重组,其中展期不是一笔新贷款,只是原来贷款的期限做了调整。借新还旧和贷款重组是新的贷款。不管哪种方式,都需要担保人在新的合同或协议上签字,不签字的,相当于没有担保。
按照监管要求,客户签订合同时必须保留面签证据,债权人要核实身份,让借款人和担保人表明真实意愿。如果信用社不能提供这些证据,题主是完全可以起诉,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维权,成功的可能性极高。如果维权过程中遇到困难,建议的顺序是:
1.向信用社上级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投诉,要给他限定解决的时限,并要明确表示,限定时间解决不了的会向银监局投诉。
2.向当地银监局投诉,要把信用社上级机关不能解决的问题带上。
3.向当地市政热线反映,要把信用社和银监局不能解决的问题带上。
至于题主提到的,信用社还有担保人配偶的电话,打电话给担保人配偶催收贷款,这个很正常,所有银行放贷款之前都会要求提供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其中借款人配偶和担保人配偶不仅要提供联系方式,还必须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上签字,也就是作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
特殊情况下可以,那就是客户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请确认合同中有没有“最高额保证”字样。
最高额保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37条分别就最高额保证和保证额和保证期间作了规定:
第二十三条: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七条: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谢谢汤圆说的提醒。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银行贷款要担保人吗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银行贷款要担保人吗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