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人寿的百万医疗险拒赔范围 百年人寿的百万医疗保险

小编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百年人寿的百万医疗险拒赔范围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百年人寿的百万医疗险拒赔范围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百年人寿的百万医疗险拒赔范围 百年人寿的百万医疗保险

隐瞒自己的病史,保险公司还给理赔吗?

谢邀。个人不建议带病投保,不如实告知的情况。

这里想提醒大家,《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六条也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很多人会说到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大家熟知的“不可抗辩条款”,通俗说就是:即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只要过了两年,就符合不可抗辩条款,应当予以救济。”

近几年这个条款被很多代理人放大,引导有病史的客户不如实告知,也因此产生很多理赔纠纷。

目前根据很多法院的结案来看,对于直接导致理赔的病史,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一般不会判保险公司理赔。不可抗辩条款更多的是用于限制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以上,供参考,谢谢。

不一定。有个案例,新闻报过,大意是说,投保人隐瞒病史,但保险经纪人知道投保人是带病投保,当事法院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虽未向保险公司如实陈述其曾患肺病的事实,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李某明知投保人投保前就已经患过肺病,仍与其签订保险合同,并收取保费出具保险单,该行为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还有个两年的规定,既如果在合同生效两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而拒赔。保险公司在接到像重大疾病这样的理赔申请时,会利用自有渠道对出险人过去在医疗机构的记录进行调查,医院的记录会留存至少15年,所以肯定是逃不过的。 如果申请理赔时该保单已经生效达两年,那么保险公司就不能因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赔偿。

嗨,题主,你都配图 诚信 啦,

保险是合同,是契约,要保持最大诚信原则的;隐瞒自己的病史,属于欺骗性质,即便正常承保,后期发生理赔,也可能被拒赔的。

哦,对了,如果有人跟你说,两年不可抗辩,隐瞒自己的病史,等两年之后,在确诊大病,保险公司就会赔的;这个说法是忽悠人的,忽悠人的,忽悠人的

所谓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有一个使用前提,是合同有效,不是故意隐瞒;故意隐瞒自身病史,即便承保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也可以不赔的。

大家可以看保险法上边对这点的具体说明

不要只看中间的红色,上边的黑色字体也要看;

另外,保险的健康问题是询问式告知,如果保险公司没有问到的,可以不告知;

有问必答、不问不答

同时,即便是一些小的问题,告知了,保险公司也有直接承保的;严重的,保险公司也是会下照会,指定医院去体检,最后根据体检结果来确定是否承保,以及怎么承保。

并且,各家保险公司的核保,结果也是不一致的;所以,身体亚健康的朋友,可以分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看下。

找个保险从业人员,可以帮你多家投保的;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就算了,只能一家,参考意义不大。

若知识对你有用,欢迎留言点赞支持,或转发分享,谢谢。

从投保人的主观上讲,不知道自己有病,不应该算是隐瞒。不记得自己有病(例如自己患有失忆症),也不应该算是隐瞒。只有为了骗保而故意隐瞒,才算隐瞒,而如果保险公司已经核保则保险公司应该证明投保人有意骗保。从保险公司主观上说,保险公司为了利益最大化,会不自觉的把所有投保人都想象成骗保人,所以就会把投保人的某一疾病无限扩大,比如说虽然投保人承认曾经有胃炎已经治愈,保险公司还是会把跟胃的一切(比如说胃癌)都拒绝,甚至整体拒保。保险公司的这种不合理做法就造成投保人不得不避免“隐瞒”某些身体状况。上面说的是主观因素,客观上还应该考虑有没有“隐瞒”的可能性。就中国保险业而言,保险公司通常都有充足的手段查询到投保人过去的就医历史、投保出险记录等各种信息。那么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即便是投保人有意“隐瞒”,某些疾病的历史也是没法隐瞒的,就不存在隐瞒的实事,那么如果保险公司核保通过,就代表保险公司接受投保人“带病投保”的实事。

看了一些回答,内容也不错就是啰嗦些。隐瞒自己的病史去投保,即使保险公司承保了,那么出险后保险公司都会拒赔的!

因为保险公司不是社会保障局,它是盈利性质的,如若带病投保,它还不亏死...

有些朋友可能更了解保险一些,会搬出“两年不可辩条款”。

《保险法》第十六条原文如下: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段话的最后一句就是“两年不可辩条款”,但是各位朋友请注意,前提是投保人应当秉着“如实告知”的原则才行。

针对两年不可辩条款和诚信原则的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过案例:

原文链接:

或者可以看我的提问,我将逐步收集到的经典案例都放在的提问中。

最后呢,一句话,隐瞒病史投保,出险后保险公司都会拒赔,虽然曾经也有过最终保险公司妥协赔付的情况,但一定会发生在咱们身上吗?

建议不要“竹篮打水一场空”。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部分中小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那小保险公司的产品还安全吗?

一个保险产品是否安全,与公司大小没有必然联系,市场上销售的保险产品都是经监管部门审批备案过的,应该说都是安全的。同一款产品,不同的公司之间会有价格上差异、理赔服务的差异等。但这种差异不能以公司大小来衡量,大公司有好产品、好的服务,小公司也有;反之,大小公司也都存在服务上的不到位等问题。

目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实行是偿二代标准,当偿付能力达不到要求时,监管部门会要求增加资本金,以达到监管标准。一般来说,新成立的中小寿险公司资本金相对紧张,尤其是经营传统型的寿险产品,对资本金的要求很高,一般都要经过3-5的亏损,有的甚至要亏损5-8年,不及时补充资本金,就会出现偿付能力不符合监管要求的现象。而财险公司对资本金的消耗相对寿险公司来说要少得多,亏损—盈利周期也相对较短,销售的产品也都是一年期以下的。

保险法规定,寿险公司不能破产,但事实上,在我国产险公司也没有破产的先例。一般来说,保险公司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监管部门会接管,保险保障基金注资重组,此前的新华保险、中华保险,近期的安邦保险等,都是保险保障基金进入,新股东到位、恢复正常经营后保险保障基金再撤资。另外,监管部门也会安排有实力且愿意接管的其他保险公司介入重组。因此,无论产险还是寿险,无论大小公司,客户购买的保险产品都是安全的。不仅监管部门会接管,同时所有的保险公司每年都要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防范各种金融风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百年人寿的百万医疗险拒赔范围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百年人寿的百万医疗险拒赔范围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