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默示保证是什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默示保证是什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保证制度解释?
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作出的一项承诺,保证制度将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效力期间为或者不为特定的行为,保证制度或者某种事实状态的确定存在,作为保险人受保险合同约束并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围绕这一行为建构的制度为保证制度。
保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保证制度为保险法上的特殊制度。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保证制度保险人取得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地位。保证制度为保险人控制危险的主要措施之一,其理论基础源自诚实信用原则,其制度逻辑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险法上的保证,可以保证制度区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不论保证的形式如何,保证都构成保险合同的基础,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保证,均会导致保险合同失去约束力。
事实上,我国保险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保证制度,保险实务上也很少使用“保证条款”这样的术语,在保证制度实务上如何解释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的“承诺”是否构成“保证条款”就会成为保险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关注的具体问题。有学者提出:“保证条款的构成,应当满足以下三个要素:(1)保险合同明文约定的一种条款;(2)该条款的内容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行为相关,通常表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有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3)该条款的遵守构成保险合同效力维持或存续的条件,通常表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该条款约定的内容,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拒绝给付保险(赔偿)金。保证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特有的一种限制保险合同约束力的条款。我国保险实务中并不使用‘保证条款’这样的术语,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诸多限制或者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诸如财产保险合同经常约定的‘被保险人的义务’条款),符合上述要素的,应当归入保证条款的范围。”
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的法律效力相比?
从法律效力来看,保险合同中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的关系表现为默示保证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是保证的一种,指虽然在保单中无文字,但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某事项的为或不为作出的保证。
明示保证主要用于保险合同当中,以书面形式载于或附于保险单内、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作为或不作为或者保证某项事实的真实性的特约条款。
以文字或书写形式载于保险合同中,并成为保险合同条款的保证叫做?
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默示保证:习惯上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合同中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
①保险的船舶必须有适航的能力;
②按照设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
③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默示保证和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有什么用?
最大诚信原则包括:告知、保证、弃权、禁止反言
1、告知。指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的主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所谓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及以什么条件接受对某一危险承保的重要事实,告知的方式往往是事实告知,即投保人应做到对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回答。
2、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即被保险人应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在大多数情况下,保证是以书面形式列入合同之内,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上。这种形式的保证称之为明示保证。另一种保证称之为默示保证,是指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应保证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默示保证通常用于海上保险中,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相同的效力。
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4、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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