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合法吗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合法吗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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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将不良贷款卖给个人合法吗?为什么?

首先要明确,不良资产可以卖,并且法律对于买受人主体资质没有具体要求。

《合同法》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就银行持有的金融债权而言,其合同性质是允许转让的,且一般也不会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关键就看是否符合第三点。

在实践中,对于能否把金融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态度出现过转变。

人民银行早在2001年(注意,那个时候还没有银监会,监管职责由人行承担),在《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648号)中认为“由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即不允许转让给非金融机构。

到了2009年,银监会在《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中规定,“第二,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完全放开了转让限制。

但到了2010年,银监会在《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2号)中,提出了更严格的而要求,即“第二条第二款 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应征得借款人同意方可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但原先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条第三款 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保证人的,转出方在信贷资产转让前,应当征求保证人意见,保证人同意后,可进行转让;如保证人不同意,转出方应和借款人协商,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质押物,以实现信贷资产的安全转让。”要求必须先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流程才能转让。

到了2012年,财政部、银监会联合下发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其中规定,“第八条 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四)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限制了个人贷款的批量转让。

综上,银行可以把不良贷款卖给个人,但需要符合下列条件才算合规:

1、合同当事人同意转让,或合同中事先预埋同意转让的条款;

2、不良若为个人贷款的,只能单笔转让,不得批量打包。

感谢诚邀!我在银行工作多年,下面我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这个方面,银保监会是有专门规定的。

首先,银行可以将不良贷款转让给个人,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第一个不能是个人不良贷款,只能是公司贷款。第二个不能是批量,批量的概念是三户以上,批量转让需要有牌照,只能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AMC,其他公司都没有资质,但是个人可以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AMC再进行买卖。

为什么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因为是一种合同行为,也是降低商业银行不良率的方式,从实践来看,没有什么不妥。

具体可以查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和《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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