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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的情况下公司未给员工购买社保能追回补偿金吗?
不能追回补偿金,公司应该给你补交社保,但是离职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在职情况下公司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能够追回补偿金吗?这种情况一般是不存在补偿金的问题,直接要求企业单位正常的补交相应的社保待遇就可以了,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那么所到的工作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来给自己的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保,如果说没有正常的缴纳社保,那么当然可以要求企业单位来给自己的员工补交相应的社保待遇,这个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所以说不存在补偿金的问题,当然如果说企业单位明确拒绝来补交员工的个人社保,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申请一个劳动监察或者劳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在补交的过程中可能由于你这个社保没有及时的交费,由此而产生滞纳金的费用,那么应该由企业单位来承担。
那么我们在补交的过程中,由个人所承担部分的费用应该完全由我们个人来支出,因为个人也需要承担总额的1/3左右的交费比例,所以说实际上并不是完全由企业单位来承担社保的交费。而是由我们个人和企业来共同完成社保的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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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补交社保。这是牵涉到一个双重劳动关系的问题,各家观点不完全相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再次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因此,法律允许双重劳动关系存在,只是双重劳动关系如果影响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的,要承担相应责任而已。在另一个公司购买社保,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而且在目前,社会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只能参加一份,待遇也只能享受一份。公司不能继续参保。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是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于双重劳动关系,该人已有社保关系,公司依法是不能够为劳动缴纳社保的。
因此,公司法无过错,个人观点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补交社保。
被要求离职,工作期间未签劳动合同未交社保,赔偿标准怎么计算?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员工买社保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向单位主张:
1、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2、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3、如果为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注意有一年的时效)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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