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有哪些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有哪些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
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信托关系而形成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前者是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后者是基金资产的经营者;前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后者则是由职业投资专家组成的专业经营者。
2.持有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关系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基金发起人代表基金持有人把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托管人保管。对持有人而言,基金资产委托专门的机构保管,尤其是公开募集的基金持有人比较分散,以其单个力量无法有效保护资产的安全,通过基金托管人的介入,有利于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反映在不同的基金类型上:封闭式基金由发起人代表基金持有人委托托管人;开放式基金由管理人以设立人的身份代表持有人委托托管人。
3.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关系主要因各国法律、法规和基金类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国外,有的基金由托管人担任受托人角色,托管人与管理人形成委托与受托的关系;有的基金由管理人担任受托人的角色,管理人与托管人形成委托与受托的关系。
在我国,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平行受托关系。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受基金持有人的委托,分别履行基金管理和基金托管的职责。
在业务运作关系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是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性机构,同时,二者之间具有互相监督的关系。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资产,但不实际持有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清算交割,并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持有人负责。二者的权利和义务在基金契约或基金章程中有明确规定,任何一方有违规之处,对方都有权监督并及时制止,直至请求更换违规方。
这种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有利于保证基金财产的支全和基金运用的高效。
基金当事人包括哪些?
基金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
基金(Fund)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我们现在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有关当事人包括哪些?
基金有关当事人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指购买基金份额并持有基金份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的最终投资人,享有基金收益分配权、基金份额转让权、基金清算分配权等权利,承担基金亏损风险。
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和运作。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投资人代表,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基金管理权,承担基金投资损失的风险。
基金托管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算和监督。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的资产保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财产的安全,并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运作。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银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销售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是基金的销售人,负责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份额,并提供基金相关的服务。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有哪些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有哪些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